合作打造互「住」家園 從人出發回應共融需求

2021-12-14・從利己到利他:合作社的社會價值

文/彭揚凱.OURs 都市改革組織袐書長 照片提供/ OURs


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2021年公益金贊助團體OURs都市改革組織(下稱OURs),致力推動以人的需求為主體的合作住宅,台灣房價居高不下,住的基本保障該如何滿足?OURs 提出第三條路可作為參考。

合作住宅(Co-housing),泛指一群人基於共識,共同出資、參與興建以及民主營運等自發性組織(selforganized)的過程,藉此打造符合其居住者需求與生活的住宅社區。此模式源於1970 年代的北歐, 並逐步發展至多個歐美國家,日益蓬勃。
 

合作住宅與社會住宅大不同

相較於一般的市場住宅,乃至台灣此刻正推動的社會住宅,合作住宅有截然不同的內涵與機制。合作住宅的住戶多直接參與興辦過程,即身兼「生產者」與「消費者」兩種角色;與市場住宅的建商興建、不特定消費者購買做法大相逕庭,也和社會住宅由政府(或民間)興建再租給資格符合者的方式截然不同。簡單的說,合作住宅是「先有人再蓋房」,而市場住宅與社會住宅則是「先蓋房再找人(買或租)」。

合作住宅模式,奠定其三大共通價值取向與特徵。一、經濟性:因採住戶自我組織興辦,可免除中間開發商鉅額利潤,使價格相對便宜。二、社會性:即藉由共同合作,回應住戶集體居住需求與生活願景目標。三、住宅硬體與軟體的共享性:循此發展住戶獨特的共住文化,營造出緊密的人際關連與社群共感。例如,在全球高齡化趨勢下,銀髮共住是常見的合作住宅類型,不同於傳統的養老院,其強調住戶的參與互動,並規劃相應的設施與運作機制。
 
斯德哥爾摩「須盡歡」老年公寓,設有多功能社區空間,供居民舉辦各式自發性活動。

社會住宅與市場住宅之外的第三條路

合作住宅在類型上相當多元,這與共住社群的「需求與價值目標」界定,以及藉由何種「組織型態」來實現有關。組織型態可以是合作社、公司、社群協會等,其中住宅合作社是相對常見(特別是歐陸)的型態,原因除了歐陸的合作經濟體系基礎健全外,避免私有化「產權炒作」更是重要因素。至於「需求與價值目標」,因共住族群的性別、年齡、身分如銀髮、學生、一般家庭等等有多樣的可能。例如,OURs 新書《互住時代》裡介紹的史普利費爾德(Spreefeld) 合作社住宅,在德國柏林河岸第一排,政府釋出土地,打造可負擔(市價五到六折)、互助(會員相互信用借貸)、非炒作(產權登記於合作社,入住者僅持有股份)、鄰里友善(親水空間、社區廚房、托嬰中心)的永續社區。不只是居住,更是社會共融的典範。

合作住宅適用於台灣嗎?我們認為面對高房價、租屋黑市的雙重居住困境,以及社會結構轉型之趨勢,應該將合作住宅納入住宅政策,作為市場(購屋)與國家(社宅)之外的第三條路。理由如下:

■ 就政治面,面對高房價、租屋黑市扭曲結構,政府囿於既得利益結構與財政拮据之現實,市場改革難以樂觀,而社宅興辦量能有限,故亟需思考市場與政府以外的第三種可能。

■ 於社會面,因應高齡化、少子化、一人家戶、青年低薪等形勢,非血緣之多元居住需求將不斷湧現,如青年、單身者、銀髮共住等,民間亦開始出現合作共住的新呼聲。

■ 就價值面,合作住宅主張回歸居住本質且強調房屋的居住價值。其最重要也深刻的意義是,挑戰台灣長期以來的「房產增值」迷思,並提供「向建商買房」以外的住宅消費選擇。

合作住宅並非一蹴可幾,除民間觀念與形成共識社群待推展外,政府的支持培力更是必要。其中犖犖大者,莫過於土地、融資與專業諮詢,而這正是台灣合作住宅(包括住宅合作社)最大的挑戰,即政府在相關政策與法令機制上缺乏理解與作為。就此 OURs自2020年起與多個住宅合作社及相關社群合作,進行議題推廣及推動修法等活動。合作住宅之路,現在只是開始,期待大家共同協力,一同倡議與實踐!

(首圖圖說:德國柏林Spreefeld 合作社住宅。)
 
合作住宅不是夢! 合作住宅指南,互助時代
OURs出版的《合作住宅指南》與《互住時代》二書,共介紹超過20個合作住宅案例,包括一般家庭、銀髮、年輕人、學生、女性、同志、障礙者、難民……等社群多樣組合、各具特色的共享空間與創新性營運模式,極具參考性。
 
彭揚凱(OURs 袐書長)
長期投入台灣都市與環境課題的研究、政策倡議及公眾教育推廣。近年來工作焦點為居住議題,如社會住宅、租屋政策、不動產稅制改革、合作住宅等政策倡議,以及弱勢社群居住權個案協助等。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