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自利到共利,勞動合作社向前走

2018-08-01・推動勞動自主

文/陳怡樺.台南分社社員 插畫/黃婉茜

二○一八年初,從事勞工運動及貧窮議題研究多年,台灣勞工陣線研究部主任洪敬舒完成碩士論文《合作的艱難:勞動合作社的比較利益─以勞動者觀點出發》,「在研究所之前,我沒有接觸過合作社,也不知道身邊有『合作社』的存在。」直到碩班課程中談「組織比較」時,洪敬舒發現「合作社」的概念在國外文獻中不停出現,但在台灣似乎消失了。尋求平等就業模式、強化對勞動商品化的反抗力量、減緩資本邏輯對社會融合的侵蝕,是洪敬舒努力追求的方向。而以團結互助為運作基礎、被視為解放勞動者實踐平台的「合作經濟」,也就成了研究主題。

勞動合作,僅限體力活?

台灣法規中,「勞動合作社」的定義歷經多次轉變,連帶形塑各界對於「勞動合作社」的既定印象。「台灣合作經濟法規對『勞動』的想像和定義越修越狹。」根據洪敬舒的研究,自日治到戰後,合作社不是由政府扶植,就是背負解決失業問題的苦差事,例如「製糖勞動合作社」或「貨物搬運勞動合作社」皆屬政府相關政策下的產物,另外也未能跟上產業轉型的腳步;二○○二年修法後,合作社分類更強化勞動合作社多以「體力活」的類型為主。

「台灣大部分的勞動合作社普遍缺乏『合作意識』、『勞動意識』,這是不斷強化社會競爭所導致的結果。」洪敬舒發現,過去的合作社籌組過程中,擁有「社員」身分的勞動者多停留在「只要賺到生活費,找到更好的工作就離開」的狀態,也讓「社員」成了「受僱者」。

「有多少合作社是隨社員的生活需求而產生的?還是因政策影響而籌設?後者占大多數。」洪敬舒觀察,近年照護、清潔等合作社數量增加,也是因應政策如長照二•○需求而出現的合作社類型,台灣還沒有因應生活需求而延伸的勞動合作社選項,如咖啡店、麵包店或超市等。

英國合作經濟學者Birchall曾提到,當一家股東擁有的公司失敗,人們只會問為什麼會失敗;一家合作社失敗,人們問的卻是合作社是否可行?洪敬舒認為,台灣越缺乏合作經濟的典範,對合作經濟的質疑和挑戰就越多;唯有更多人認識合作社,台灣才能進入合作經濟社會。

如何從「自利」到「共利」?

「合作社是從個人擴展到集體的團結組織,合作社的組織過程,則是從『自利』到『共利』的連續轉換。」洪敬舒認為,合作組織若缺乏「自利」的思考,容易變成「純他利」,類似慈善團體,對合作組織的發展不是好事;如果從勞動意識的角度思考,「勞動合作社」是勞動者自我團結保護而成的組織,勞動者必須為自身、為共同行動謀取更高的勞動利益,才能經濟自立,且利潤必須歸於集體共同分配,因此勞動合作社不會、也不應該被歸類為非營利組織。

截至二○一七年底內政部統計,全國勞動合作社社數三百五十三社,社員數僅一萬五千多人,相較於同期全國超過一千一百萬名就業人口,占比極低。勞動合作社若是解放勞動者的完美模式,為何組織及社員數卻如此低?根據洪敬舒的研究,是源於政策支持不足、資本籌募不易、合作意識不夠等因素所導致。

ICA在《工人合作社世界宣言》主張,各國政府應以政策介入,拉近社員與受僱者保障差距,使尊嚴勞動及社會保障擴及社員。「讓社員獲得更好的社會保險,補足其與傳統受僱者之間的落差,提高勞工參與或籌組勞動合作社的意願。」洪敬舒建議,如能全面開放勞動及工業生產合作社成為社會保險的事業投保單位, 並採4:4:2(即政府40%、社方40%、社員20%)分擔費率,社方的費率分擔也朝向開放公積金轉用於保費分擔,並於6%範圍內為社員提撥勞工退休金,藉此強化社員的社會安全保障制度。

如何壯大台灣合作經濟的規模?洪敬舒建議,目前勞動合作社的微型化也導致自有資本不足,他主張合作社所產生的稅金應回流至「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再供給各合作事業組織作為資金籌募管道;同時透過基金協助各地方政府成立諮詢服務中心,藉由結合營運良好之合作社、學界、企業及非營利組織建構營運諮詢及人才培訓體系,透過社間合作強化與提升各類型合作社的巿場競爭力。

一九八五年,賴羅博士曾言明:「合作事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真正差別,是將商業技能歸屬於道德的理想之下,除此之外,這項運動根本沒有存在的理由。」面對如今台灣惡劣的勞動環境,合作經濟如何成為勞動合作的契機,端看政府如何與各界合作,推著「合作經濟」走入社會、融入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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