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同不同意蓋核電廠,都必須認同的事

2013-09-10・海上良田 孕育豐碩的蚵仔

文/羅美音

▲羅娜說:核電廠必須符合安全原則。(畫面擷取自此次訪談)圖/公視提供

今年五月,我協助公視到丹麥拍攝該國的能源專題,有幸訪問資深政治家羅娜(Lone Dybkjær);她曾任歐盟議會議員、丹麥環境部部長及丹麥國會議員。一九七○年代,丹麥為了要不要蓋核電廠而舉國大辯論的時候,她是三十幾歲的年輕國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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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拍攝於1979年,當時羅娜39歲。

當時政府與電力公司都已決定發展核能,也蓋了核能研究中心(由著名的諾貝爾物理獎得主波耳帶領,他也被稱為量子力學之父),但民間的反核聲浪四起。

回到原點─安全

羅娜說:「好吧,那就來評估一下。」她的立場並沒有偏向哪一邊,只是偶爾覺得怪怪的,擁核者說要蓋一座核電廠,可是按照電力成長預估,一座是不夠的,應該要蓋好幾座。

她開始思考,該如何評估蓋或不蓋核電廠呢?她抓到一個重點:不管你同不同意蓋核電廠,你都該同意的事—核電廠必須是安全的。這個重點讓爭辯的雙方回歸到一項共識,不管最後蓋不蓋核電廠,都有一個雙方同意的共同出發點:核電廠必須符合安全原則。

她推動此法案,獲得國會幾乎全數同意。我問她,當時法案規定了哪些安全原則?她說,內容並不太重要,那是按照當時對核電的認識而規定的,現在應該有更新的標準;重點在於,這個法規奠定了一個共同的基礎,若日後真的要蓋核電廠,仍舊是在這個基礎上,從這個共同的原點出發。

這樣做的洞見在於不會一直陷在正反雙方的分歧中。畢竟,如果雙方的意見一直是分歧的,那麼就根本沒有共同討論的基礎。這個共同討論的基礎一旦出現,可以讓分歧的雙方先退回到共同的原點,討論出共同接受的規範,訂定清楚,讓彼此有依循的規則。相較於把力氣花在討論歧見上,這是更應該要花力氣去做的事,並且是一件會帶來成果的事。

訴諸法律規範的安全原則

我覺得這是非常值得台灣借鏡的地方。「假若要讓核電廠運轉的話,核電廠必須符合安全原則」這應該是每個人都同意的吧!那麼我們就應該好好檢視,什麼是核電廠的安全原則。

從丹麥回台後,我曾經問了幾位工程界的前輩對於核四工程品質的看法,他們一直搖頭,都說核四是政府工程的例外,工程品質未受到標準程序的監督。他們都不是反核四的人,但都認為重大工程應有的檢驗流程,卻沒在出現在核四這項工程中。

我說:「那麼是否應該將這些工程問題舉證出來,證明核四不應運轉?」有位前輩說:「不對,應該是他們要負責舉證核四能運轉。」到底在台灣,為核電廠把關的規定是什麼呢?有多少人說得清楚呢?

於是,我又想起這個命題「假若要讓核電廠運轉的話,核電廠必須符合安全原則」,退回意見分歧之前的共同出發點,這個安全原則應該是由雙方不帶有立場的詳加討論、釐清而來。

安不安全不是口頭說說就算數的,更不是找誰來背書的問題, 一切都應該有法源依據,而法源依據的內容應該要公開檢視。如何規定?找哪個專家?如何檢驗?同時檢驗的方式、流程與規範,都需要制度化。那套標準在哪裡?規定得合不合理?有沒有按照程序在做?那是在其他各種討論展開之前,必須要最先討論清楚的。

羅娜強調,當時丹麥的立法得到國會幾乎全數贊成。安全原則不只是口頭上的共識,還能訴諸法律規範,明定清楚。這是台灣足以為借鏡的。

畢竟沒有人會想要一座不安全的核電廠。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安全的尺度。如果安全真的是我們共同關心的,那麼把這個尺度公開出來、訂出法律的基礎加以討論是必要的。(作者:北南分社社員,目前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非核小組講師、瘋綠電行動聯盟成員)

原刊登於2013年9月120期《綠主張》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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