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代表大會

共同參與民主治理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是社員代表參與合作社決策最重要的場所。
社員代表參加社員代表大會,依民主會議程序,確認合作社共同目標與經營策略,並授權理事會執行之。

社員代表大會

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 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關於社員代表

  • 社員代表的產生:由社員直接選舉之。
  • 社員代表名額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九十九人。
  • 本社社員代表需同時為區營運委員。

社員代表的職責

  • 出席社員代表大會之義務。
  • 服從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審核並接受本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 審核並通過各種章則。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提議事項。

出缺及遞補

  • 辭職:應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
  • 本社社員代表出缺時,由候補社員代表依下列遞補原則依次遞補。
    1. 依選舉時得票數多寡明定其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2. 各區社員代表出缺時,分別由該區候補社員代表按候補名單依次遞補。
    3. 若該區無候補社員代表遞補時,則依分社候補社員代表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4. 若該分社無候補社員代表遞補時,則依全社候補社員代表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5. 候補社員代表以書面向本社聲明放棄遞補者,喪失其候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