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股權演變看合作社發展 滿足共同需求的多種路徑

2022-04-12・合作聯合國

文/于躍門‧臺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

所有權、經營權、分配權是企業的深層結構,能組合出不同類型的組織。合作社是企業,社員認股取得所有權後才有經營權與分配權。若要認識合作社演變,可從所有權來觀察經營權與分配權的變動。
 

合作社股權的演變

學術界對28位紡織工人開創的消費合作社(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稱之「傳統合作社」。「傳統合作社」以社員有限認股的方式取得合作社的所有權,在社員大會行使一人一票的經營權,同時有了分配權,按交易比例分配盈餘。組織結構具有人文精神。

當「傳統合作社」的組織結構運用到生產合作社就會顯得窒礙難行。原因是消費合作社強調社員的購買力,而生產合作社重視社員的生產力。無論是購買力或生產力都可協助各自合作社達到規模經濟,取得競爭優勢。窒礙難行的現象包括:共同財產存在搭便車¹、業務偏好組合難決定、資產增值請求處置、投資決策認定、代理人不易掌控等等問題。有鑒於這些問題,近半世紀歐美農業合作社對所有權、經營權、分配權作了局部性調整,因而「傳統合作社」演變出新興的「企業型合作社」。

若從所有權結構來觀察,新興的「企業型合作社」分成兩大類︰一、合作社的股份限制在社員,二、合作社的股份不限制在社員。股份限制在社員的合作社有︰新世代合作社、社員–投資人合作社、投資比例合作社三種。股份不限制在社員的合作社有︰尋求資本公司型合作社、投資人股份型合作社、投資人導向型廠商三種。請參閱圖表︰




新世代合作社的股份如同交易憑證, 可買賣卻不可贖回與轉讓;社員–投資人合作社設有子機構,股份可供社員投資購買;投資比例合作社,發行內部融資的投資股份,享有盈餘分配。

尋求資本公司型合作社,可成立公司發行股份籌集資本;投資人股份型合作社,可引進外部投資人;投資人導向型廠商,合作社的普通股可以公開買賣,走向去互助化的方向。

來到21世紀,為了彌補全球化的傷害,達成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目標,合作社需要做第二次社會創新來因應時代挑戰。
 

合作社發展經濟屬性增強

合作社發展的情形可從目的、組織、路徑、業務、阻力與助力、挑戰等方面觀察。

合作社發展的目的為何?「傳統合作社」認為是解決社會問題;「企業型合作社」強調降低交易成本。到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定義合作社時,宣示是為了滿足社員在經濟、社會及文化上的共同需要

合作社發展過程組織有何改變?初期,以單位合作社為主;到了19世紀末,開始走向水平整合的聯合社模式,並於1895年成立國際合作社聯盟;20世紀中葉,發展出跨國合作社與合作集團。整體來看,發展過程中合作社的經濟屬性較社會屬性有增強的傾向。

英國消費合作社、法國生產合作社、德國信用合作社大致同時在19世紀中葉發展起來。隨著帝國主義擴展,英國把消費合作社帶到亞洲,法國把生產合作社帶到非洲,德國把信用合作社移到北美,又從北美傳到亞洲。透過這三條路徑,合作事業得以遍及全球各地。

合作大師查理‧季特(Charles Gide,1847-1932)認為消費合作社可以像個「小宇宙」,讓消費者與生產者共處一社,發揮內化市場交易的功能。百年來合作社已發展出多樣業務、多重社員,以及多樣業務與多重社員共聚的合作社。

義大利社會型合作社可視為多重社員的典型。合作社將社員分成需要接受照顧的社員與捐助資金的社員兩種,透過社員間直接互助的行為,把社會公益活動內化到合作社內來執行,無疑地降低了社會公益活動的成本。

若從滿足共同需要的角度來思考,小企業主是否可以籌設合作社來解決共同銷售的問題?百年前德國許爾志信用合作社給了我們答案。目前國際勞工組織所稱的「服務合作社」,即是小企業主為了建立銷售平台、打通行銷通路而自行籌設的合作社。
 

20世紀後的時代挑戰

20 世紀初合作社發展碰到阻力與助力。一、美國農業合作社遭到《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s)質疑,所幸1922年兩位參議員提出《卡珀-伏爾斯泰德法案》(Capper–Volstead Act, P.L. 67-146),認定合作社經營目標不在營利,屬於「人合」的組織,享有《反托拉斯法》豁免權。二、前蘇聯向社會主義國家輸出馬列思想的合作社,作為社會主義改造的工具。國際合作社聯盟當機立斷,於1937年修訂合作社原則,將政治與宗教中立列為第五項原則。

助力方面,1919年聯合國在國際合作社聯盟支援下成立國際勞工組織(ILO),共同推動合作事業。1966年通過127號、2002年通過193號建議文,認定合作社能提供尊嚴工作及解決非典型就業的問題。時間來到21 世紀,「社區合作社」與「勞動合作社」日漸重要,一方面需要彌補地方遭受全球化的傷害,另一方面需要達成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目標。這是時代的挑戰,合作社需要做第二次社會創新來因應。

(下篇預告:合作社共融與共存的新時代價值)
 

註1:指某些人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付出代價取得之利,特別指公共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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