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生命自尊的輪子─合作社運動

2014-07-07・推動生命自尊的輪子 ─合作社運動

文/康椒媛 圖/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提供

▲孫炳焱老師,致力於推動合作社運動,曾任中華民國合作學社理事長及合作事業協會秘書長、現任《合作經濟》季刊發行人,編譯相關重要著作,如《世界變遷下的合作社基本價值》、《公元二千年的合作社》增修版修訂等。

主婦聯盟合作社在「中長期計畫」(第一期為二○一一至二○一三年、第二期為二○一四至二○一六年)中,確立了合作社朝向二○二○年的幾項主要發展方向,第二期以三大策略為發展目標:一、改善營運體質,二、擴大社員參與的合作新願景,三、落實永續發展的環境與社會正義;如合作教育、南倉購地增資、勞動者自主合作事業、「分社分立,分區自治」等關鍵發展計畫,而承接內政部「合作找幸福」專案計畫推廣合作社運動已進入第三年,持續實踐合作社運動的兩大主軸─事業與運動,更確實地面對與思考每個社會階段的生命自尊與生存課題。

合作從生存發展而來

七月五日為二○一四年的國際合作社節(註1),主題為「合作社是為全民實現可持續發展」(Cooperative enterprises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all.),國際合作社聯盟對此發表了一份訊息:「……一九八○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即為環境、經濟與社會三方面的整合發展。現在,合作社再次成為現代可持續發展的先行者。其將人類的需要置於中心,對於現今可持續發展的危機做出回應,並提供獨特的共享價值形式。……合作社必須向世界解釋和展現可持續發展是其本質的一部分,……而我們必須推動與展示合作社是如何成為二十一世紀發展與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最佳企業模式。」(註2)從每年的主題可以看見合作社所具有的功能與關懷,這些使得合作社積極成為企業模式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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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月的合作事業發展研討會,輪流於台北大學與逢甲大學舉辦,二所大學為台灣重要的合作經濟學研究單位。

台灣也在六月十九日提前舉辦「合作社事業發展研討會」,專題演講為〈新自由主義下的合作社運動〉,同時探討四大主題:〈從英國合作社集團談社間合作〉、〈多元目標整合的積極福利社會企業─合作社型社會事業〉、〈歐洲社會企業的典範─西班牙Mondragon勞動合作社公司〉,以及台灣〈《合作社法》修法方向之研究〉。慶祝第九十二屆國際合作社節之際,積極思考新自由主義經濟下合作社運動及國外合作社的發展經驗,同時探討國內合作社事業面臨的困境。

依據國際合作社聯盟於二○一三年的統計,全世界合作社社員共計有七億三千多萬人,涉及範圍達二十億人,占全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直接、間接與合作社具有密切關係。國際上公認第一個經營成功的合作社是於一八四四年成立的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而在此之前,即有合作社存在,唯較無完整的組織性。合作社是自然形成的,競爭的落後者即經濟弱者,為了解決自己的生存問題,自然地想到大家合力起來解決自己的共同問題,一般稱為結社主義,孫炳焱老師說:「結社主義裡有兩大組織─工會與合作社,一般認為是經濟弱者解決貧困問題的兩個輪子,工會的國際組織就是國際勞工聯盟,合作社的國際組織即為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於一八九五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影響力比國際勞工聯盟為小,但是歷史悠久、與國際勞工聯盟並列為聯合國第一級諮詢機構,兩者同是從結社主義發展而來的勞工及經濟弱者的保衛機構。」

鑒於國際間對合作社未有明確的定義,合作社經營特色也缺乏明確的界定,國際合作社聯盟於一九三七年、一九六六年分別兩次發表合作社的遵守原則,至一九九五年該聯盟發表「國際合作社聯盟關於合作社本質的聲明」,包含合作社「定義、核心價值與共同遵守的合作社原則」三大部分,是為目前國際間合作社最新的聲明(詳閱孫炳焱譯,原載於《合作經濟》季刊第四十八期,一九九六年春季號)。按國際勞工聯盟曾於一九六六年提出《一二七號勸告》為合作社下了定義,之後國際合作社聯盟以此為藍本,重新定義:「合作社乃是基於共同所有即民主管理的企業體,為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與願望,而自願結合之自治團體。」表明了合作社的本質、目的與運作方法(註3)。

「工人組織工會對抗資本家,經濟弱者組織合作社解決自己的生活問題。工會是為勞工的收入開源,合作社是為社員的支出節流。」合作社做為經濟弱者的命運共同體,最初的目的就是為了改造社會,孫炳焱老師強調,「因此,經濟參與是合作社營運最重要的一環。經濟參與成為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最重要力量。」主婦聯盟合作社的章程規定,新社員入社只須繳交至少二千元、至多五十萬元台幣,認購社股的股金,但沒有明訂強制持續出資的辦法,像日本、韓國、美國等國合作社另有規範,例如,日本生活俱樂部生協新社員入社繳交股金一千元日幣,並須開立合作社可以直接扣款的帳戶,以後每月出資一千元日幣,直至股金達十萬元日幣,才能停止增資,這也是其合作社可以持續壯大、提高影響力的重要因素,這是屬於社員經濟參與的好例子,另外更重要的是,對合作社的「經營參與」,避免成為「睡眠社員」。

然而,發展合作社的潛在力量,必須從合作社教育開始。孫炳焱老師常說:「合作社經營不好會瓦解,也會因為經營好而瓦解,因為一些社員會動念想分沾好處。教育社員,認識合作社的經濟與社會目的,了解合作社最終目的是為了改造社會,而不是賺錢營利,要樹立這種合作社文化,選舉時社員可以斷然揚棄買票惡習,合作社經營才能安定。」外部的經濟壓力讓人們集結成立合作社,以謀自救,如果內部缺乏核心價值的認同,則會導致自我瓦解。例如,部分農村組織(類似的合作社組織)主要由上(政府)而下推動,有時候代替政府的角色執行政策,為求有效經營卻往往容易失去民主精神,造成社員與組織之間普遍缺乏認同,而產生游離現象:「組織是經營者的,不是我們所共有的。缺乏社員認同的組織只不過是空的軀殼。」

合作社本是由社員自主發動的,孫炳焱老師認為遵循由下而上的模式,由民間自主發動、滿足社員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發展成功的案例,在台灣主要有兩個,一是主婦聯盟合作社,二是儲蓄互助社。

自主合作,不忘初衷

日治時代由日本統治當局引進合作社制度,合作社在台灣已有上百年歷史,有的合作社至今仍然存在。孫炳焱老師說:「當時的社員常常有一半以上是日本人,戰後日本人返國,照理合作社資產有一部分屬於敵產必須充公,但政府依據《憲法》(註4)須獎助與鼓勵合作社,這些資產就留給存續的合作社繼續經營。﹂所以「獲利了結」式的變賣是沒有道理的。

持平而論,國民政府相當重視合作社制度,解嚴之後,因為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風行,認為合作社規模小、不堪競爭,甚至認為缺乏效率,於是鼓勵合作社整併改組。按政府應扶貧濟弱,豈可為追求規模經濟反而扶強除弱,如同果樹的「整枝」。像台灣的信用合作社就在這些思路下,從一九八二年由原本的七十五家、七一○家分行,至二○一三年僅剩二十四家,分行銳減至二五七家。其式微到放款、存款市占率各由十四%、八%降至二%不到。日本迄今仍維持在十%至十五%左右,由於合作社可以提供低利而小額的貸款嘉惠社員,緩和社會窮苦大眾的資金缺乏問題,避免高利貸剝削,孫炳焱老師直言:「社會中有一些事情不應該是唯錢主義,金錢萬能的社會心態並非正常。」因為利他心、使命感、社會名譽、同理心、追求公正、平等也是人類天性的一種基本需求,孫炳焱老師說:「貧富不均造成社會對立與不安,對生活在同一社會的經濟強者而言,也是不幸福的,所以某種程度的均富才是符合大家的共同期待。」他認為,全球化的進展,一方面使地域社會與地方性的人趨向國際化,提高眼界迎向世界的競爭;另一方面也促使末端的社會組織、傳統的基層組織更趨團結、重視原生傳統文化,甚至推動在地產品,凸顯地方特色,藉以自保及永續生存,因此未來合作社、非營利組織會更趨重要,擔負更多社會責任。

回想一九八○年代初期面臨嚴重的經濟衰退,當時「失業率上升至二十%,合作社面臨第一次重大的負利潤,少數合作社甚至被強迫關閉。西班牙Mondragon 勞動合作社公司透過合作社與公司混合的經營型態,擴大合作社經營的內涵與經濟效益。」(註5)為了社會使命與承諾,想辦法用全部的力量讓社員可以繼續就業、產生貢獻。重視事業體的形式之前,應是將合作的承諾與態度列為第一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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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作找幸福」專案計畫花蓮場,其中的活動「拿著色筆,寫下你自己的願望」,透過開放空間會議(Open Space)的形式,同力齊心實現夥伴的心願,我們開始有機會認識彼此,共同討論對未來的想像。(圖/顏郁玫)

二○○一年,一千七百九十九名社員共同發起,成立全國性的「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以可持續發展環境為主張,希望透過消費力的集結守護環境與農友、生產者,不同於僅提供消費服務、附屬於學校與機關的員生消費合作社。此前,曾為了建構穩定的物流制度與持續經營,自一九九四年起,先後嘗試成立不同的組織型態─台北縣理貨勞動合作社、綠主張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綠色生活小舖,然共同傳承的初衷即是自一九九三年發起的「共同購買」運動精神。秉著初衷,那小小的美好盼望,孫炳焱老師提醒:「合作社不一味地追求擴大規模,目的也不在擴大市場,不在營利。必須透過教育,讓社員知道什麼是合作社,用互助的力量解決社員的共同問題。」對於主婦聯盟合作社的期許,他說,要經營到讓社員像是去自家人經營的店買東西的心情。相信合作社的交易是誠實無欺的,是公正公平的,是充滿休戚與共的兄弟愛精神的。一如瑞典的合作社學者貝克先生所說:資本主義追求「自由價值」,社會主義追求「平等價值」,而合作主義追求「兄弟價值」。(註3)

(本文經孫炳焱老師悉心修潤,特此感謝。)

備註

註1 國際合作社節為每年7月的第一個週六。源自1922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將每年7月的第一個週六訂為「合作者的節日」(International Day of Cooperatives)。1992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宣布《第47/90號決議》,頒訂1995年7月的第一個週六為國際合作社日,以此紀念國際合作社聯盟創立100週年,並訂立每年慶祝與關切的主題。

註2 “Messag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ica.coop/en/events/international-co-operative-day-2014。取用日期:2014年6月23日。

註3 Sven Åke Böök著,孫炳焱譯(2014),《世界變遷下的合作社基本價值》。

台北:中國合作學社。

註4 《中華民國憲法》第145條第2項明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

助。」列為基本國策。

註5 王傳慶、吳雪伶(2014),〈歐洲社會企業的典範─西班牙Mondragon勞動合作社公司〉。

原刊登於2014年7月130期《綠主張》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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