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故知新合作社

2021-04-16・合作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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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今年邁入20週年,在這值得紀念的日子,我們想帶大家溫故知新,讓登錄在無形文化遺產的「合作社分享共同利益的理念與實踐」再次讓大家認識。今天我們先來分享「合作社」的定義,之後會陸續摘錄七大原則的重點與大家一同學習。

合作社是什麼

「合」是聯合,「作」是工作,「合作」就是聯合起來工作的意思,將互助合作行為運用於經濟活動上,指的是一種經濟制度。合作社的定義,依不同的團體、不同的觀點,有不同的說法,例如:法國學者查理.季特(Charles Gide,1847-1932)說:「合作社是一群人,藉著企業經營的方法,為追求其共同的經濟、社會與教育目標,而結合的組織。」

我國合作社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作社,為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之經濟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1995年國際合作聯盟(ICA)正式定義:「合作社乃是基於共同所有及民主管理的企業體,為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與願望,而自願結合之自治團體。」

合作社的起源

合作社起源於「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s Society)。當時的歷史背景是英國18、19世紀資本主義及工業革命興起以來,農民被迫遷移至都市工作,但是薪資微薄,不僅被資本家剝削,也因為經濟市場化導致食品價格上漲。1844年位於曼徹斯特附近的羅虛戴爾小鎮,有28位紡織工人為了便宜購得食物及日常用品,於是決定開設自己的商店而成立。

「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是一個為社員共同購買民生物資的消費合作社,起初只供應麵粉、燕麥、糖及黃油四種商品。這個合作社在1855年時吸收了1,400名社員,到了1870年多達5,560人,可說是世上第一個經營成功的合作社。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的組織者最著名的,是設計了「羅虛戴爾原則」(Rochdale Principles) ,這套原則為世界各地的合作社運作提供了基礎。

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的創始者們為合作社經營建立的「羅虛戴爾原則」(Rochdale Principles)不僅成為百年來全世界合作社的運作典範,後來也被國際合作社聯盟於1937年通過為合作社的七大原則,這七大原則或有更迭,但仍是我們今日在籌設及經營合作社時應掌握的方向。

合作社七大原則如下

一、自願與公開的社員制(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

合作社乃係社員基於共同需要的自願組合,凡能利用合作社之服務並願承擔責任者,均可申請入社,不受性別、社會、種族、政治及宗教之歧視。

二、社員的民主管理(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

合作社以民主方式管理的組織,社員享有平等的決議權(一人一票),積極參與政策和決策,並由被選擔任幹部者,對其社員負責。

三、社員的經濟參與(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

合作社資本是由社員認股而來,且為發展合作社,應提撥部分不得分配的公積金、支持經由社員贊同的公益活動的公益金及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比例分配的交易分配金。

四、自治與自立(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

合作社是由社員民主管理及維持合作社的自治及自助組織。

五、教育、訓練與宣導(Education, Training and Information)

合作社對其社員、選任代表、經理及職員提供教育及訓練,並對一般大眾宣導合作社之特質與優點。

六、社間合作(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

藉由地方性、全國性、地域性及國際性社間合作,使合作社對其社員提供最有效的服務,並強化合作運動。

七、關懷社區社會(Concern for Community)

合作社經由社員認可,為社區社會的持續發展而努力。

(以上內容取材自內政部https://coop.moi.gov.tw/cphp/aboutView/lis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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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O法人與合作社有何不同?https://www.hucc-coop.tw/article/coop/5367

成熟的市場經濟,社會為什麼需要消費合作社?https://www.hucc-coop.tw/article/coop/1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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