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為合作社常設之監查機關,在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代表社員代表大會行使監查權, 負責監督合作社社業務之推行,及監查合作社財務狀況。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督與評核工作。 平時就要充分了解合作社的社務、業務與財務。因此,每次理事會開會時, 監事會應派員列席。行使監查工作時,得請理事會會同,以親切態度,指出缺點,說出優點。 當發現有違法不當情事時,要以嚴正的態度,指出缺失,並提出糾正意見。
關於監事會
- 本社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 監事會由原任監事會主席,於監事選出後十五日內召集會議,屆期不召集時,由得票最多監事召集之。
- 監事會
- 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主席召集之。
- 監事會應有監事過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關於監事
- 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 任期依本社章程規定。
-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職員。
- 監事與監查員對於因監查而知悉之社務、業務及財務情形,應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散布。
- 在合作社中,公平對待社員,不謀求自己或親友的特殊利益,尊重營運團隊職權,對於職員或生產者之申訴事項,應請其依行政流程表達訴求。
- 查看相關法規。
監事的任務
- 監查合作社財務狀況。
-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 監查員之遴選及同意。
監事的職責
- 推展合作社精神。
- 出席會議,參與表決,並服從會議之決議。
- 監查合作社財務、業務狀況。
- 監查理事及聘任人員執行業務,現其有違法失職行為時,即時提出糾正意見。
- 監查合作社帳務及理事會所送之各項報表。
- 監事為執行各項職務,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由監事代表本社。
- 執行監查職務時,立場應超然,處事應公正、公平。
- 對於問題之處理意見,應提監事會決議,送理事會處理。
監事主席
- 產生:由監事會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 職責:
- 召集監事會。
- 綜理監事會會務,並將監事監查報告提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將應興革事項做成決議送請理事會辦理。
出缺及遞補
- 辭職:應以書面向監事會提出。
- 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經遞補後,監事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時,應召開社員代表大會補選。
- 監事主席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監事會議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