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

監督內部運作

監事會為合作社常設之監查機關,在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代表社員代表大會行使監查權, 負責監督合作社社業務之推行,及監查合作社財務狀況。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督與評核工作。 平時就要充分了解合作社的社務、業務與財務。因此,每次理事會開會時, 監事會應派員列席。行使監查工作時,得請理事會會同,以親切態度,指出缺點,說出優點。 當發現有違法不當情事時,要以嚴正的態度,指出缺失,並提出糾正意見。

關於監事會

  1. 本社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2. 監事會由原任監事會主席,於監事選出後十五日內召集會議,屆期不召集時,由得票最多監事召集之。
  3. 監事會
    1. 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主席召集之。
    2. 監事會應有監事過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關於監事

  • 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 任期依本社章程規定。
  •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職員。
  • 監事與監查員對於因監查而知悉之社務、業務及財務情形,應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散布。
  • 在合作社中,公平對待社員,不謀求自己或親友的特殊利益,尊重營運團隊職權,對於職員或生產者之申訴事項,應請其依行政流程表達訴求。
  • 查看相關法規。

監事的任務

  • 監查合作社財務狀況。
  •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 監查員之遴選及同意。

監事的職責

  • 推展合作社精神。
  • 出席會議,參與表決,並服從會議之決議。
  • 監查合作社財務、業務狀況。
  • 監查理事及聘任人員執行業務,現其有違法失職行為時,即時提出糾正意見。
  • 監查合作社帳務及理事會所送之各項報表。
  • 監事為執行各項職務,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由監事代表本社。
  • 執行監查職務時,立場應超然,處事應公正、公平。
  • 對於問題之處理意見,應提監事會決議,送理事會處理。

監事主席

  • 產生:由監事會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 職責:
    1. 召集監事會。
    2. 綜理監事會會務,並將監事監查報告提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將應興革事項做成決議送請理事會辦理。

出缺及遞補

  1. 辭職:應以書面向監事會提出。
  2. 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經遞補後,監事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時,應召開社員代表大會補選。
  3. 監事主席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監事會議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