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民主的二重奏 從合作社與社會企業的前世今生談起

2021-12-06・從利己到利他:合作社的社會價值

文/洪敬舒 圖/ Shutterstock、企畫部提供

十年前社會企業興起,帶動企業社會使命與公共利益的發展熱潮。合作社與社會企業確實有著許多共通點,也有一說「合作社是最古典的社會企業」。社會企業以「解決特定社會問題」或「以企業手段及商業創新模式解決社會問題」型態現身,而合作社「滿足共同經濟、社會、文化需求和願望」的定義,也自我賦予相應的社會責任,兩者顯然都兼容了經濟與社會目標。不過合作社源起早於社企甚久,後者的出現是否曾受到前者的影響?

 

從合作社擴大的民主治理原則

從社企的前生來看,確實如此。「社會企業」這個名稱起源於1970年代英國的比奇伍德學院(Beechwood College)。當時該學院正在為工作者合作社(worker cooperative) 開發一套符合社會審計需求的規範與衡量標準。在第一版審計指標中,就提出「由在其中工作和/或居住在特定地區者所擁有的企業,受立案的社會及商業目的與目標的支配,並可合作經營者,可以稱為社會企業」,並為社企賦予五項組織性質:
⚫ 員工和/或社區所有權
⚫ 社會和商業目標
⚫ 合作管理
⚫ 社會、環境和經濟利益
⚫ 資本歸屬勞動者的利益
比奇伍德學院顯然想將成員共同治理的特性,從合作社擴張至所有企業,重新打造一套結合企業名稱、部分合作原則與置入社會責任的新商業型態。可見社企的「社會」二字,原初的意圖是想讓企業擺脫資本完全控制,轉由社會共同管理。所以只要實現上述五項性質的商業組織,都能使用社會企業的名稱。

 

社會責任與民主 社企與合作社的使命

這樣的概念不只重構企業,對合作社走向社會更是一大進步。在1970年代,合作原則只有明確的社員權益、民主治理及教育責任,尚無明顯的社會使命,1995 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CA)才通過宣言明定合作社第七原則「關注地區社會」。所以若說合作社是最早的社會企業,也不盡然如此,因為兩者雖共享合作式民主的框架,但社企的原始本質顯然有著更豐富的社會責任。

構想雖然美好,但英國政府推動法制化過程中,社會企業的原始本質開始產生變化,其中合作管理、員工及社區所有權等民主式參與設計逐漸被淡化。現今對社企的任何陳述,甚至已經看不見開放式所有權或者勞動優先於資本的概念,要想衡量一家社會企業是否成功,也只會偏重它在如何實現盈利能力、創造社會財富和環境責任,所謂對「三重底線」的檢視。

社會企業最終未能承接的民主性格,所幸仍舊保留在合作社身上。1995年ICA 將多元社會使命擴充於各項原則之中,相較於社會企業,合作社反而成為得以完整結合民主責任與社會使命的事業體。

 

~合作社與社會企業的出現均源於對資本主義的反省與解決方案, 恰恰也點出當前社會急需一套可執行平等分配並兼顧發展的經濟系統。~

 

翻轉資本主義 社企、合作社還在路上

去掉民主參與原則的社會企業,自引入台灣就被塑造成「非營利」與「市場化」的完美結合,更被視為商業模式也能兼容社會使命的新鮮事物。大眾對社會使命商業的認知,僅能期待企業對社會主動釋放善意。只從商業角度回應社會需求的簡化想像,將其侷限在「做好事」(doing good)或「不做惡」(don´tbe evil)的層次。然而現今的社會企業,本質上仍是屬於接受資本主導股權的企業,誰也難保善意在未來不會因為各種競爭及挑戰被迫屈服於資本要求,而出現「使命漂移」(mission drift)。

至於保有共同所有權與民主治理的合作社,按理可補充社企的不足。但可惜合作社在台灣並非主流,社會的認識也極度模糊,甚至錯將所有合作社視為「具有營收的非營利組織」。即便今日合作社及相關倡議看似有逐漸活躍的跡象,可是社員對自身民主責任認識尚有不足,組織間也極少形成有效且有力的社間合作,以致離真正的合作經濟仍舊有段距離。若說許多社企難以證明對社會問題的改善程度,不少合作社社員實際參與度有限,所有權與實際治理上存在明顯落差,也一樣未能落實民主治理。

 

社會亟需兼顧平等與發展的經濟民主

合作社與社會企業的出現均源於對資本主義的反省與解決方案,恰恰也點出當前社會急需一套可執行平等分配又兼顧發展的經濟系統,也就是「經濟民主」。如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主張不論性別、年齡、族群或社會地位,所有人都應該擁有「參與」及「制衡」經濟的權力,使經濟回歸以人為本的初衷。

只要能夠履行經濟民主,合作社、社會企業都能突破資本的絕對壟斷。尤其是信仰共有共治的合作社,沒有只專注獲取利益的外部股東,經濟利益便可流向社員;社區若能培植更多民主式合作社,加上適切的社間合作,即便會流失外來投資,但經濟效益卻會經由合作社被保留下來,所以再貧困的地區也能靠自己建構出韌性經濟,有效解決城鄉資源分配失衡導致的貧富不均。

 

從貧窮小鎮到最進步城市,合作經濟實現利益共享

正如2012年被評為全英國最貧困地區之一,這個只有14萬人口的小鎮普雷斯頓(Preston),決意展開「社區財富建設」(community wealth building),著眼於可創造就業機會、增強工人技能、能夠支付足以維生的生活工資,以及有利整體環境發展或創造公共福祉等裨益於社區與社會價值的事業,均可獲得優先採購。為了確保經濟效益被保留在社區,計畫支持對象必須選擇能夠創造「利益共享」的商業模式,藉由公共資金投放於合適對象,逐步推動小鎮的經濟再生。可想而知,合作社自然是主要合作對象之一。在證實該項計畫確實可為社區留住經濟利益之後,投入社區財富建設的採購資金便從2012年的5%,一路成長至2018年的18.4%,進而徹底改寫貧窮小鎮命運,2018年奪下全英國最進步城市獎,2020 年小鎮更被評為最適宜生活和工作的城市之一。

 

普雷斯頓市政廳

「普雷斯頓模式」(Preston model)不脛而走,引來英國35個城鎮的學習效仿,連德國漢堡市、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也來跨海取經。2020年受到Covid-19 衝擊,小鎮再度啟動「社區財富建設2.0 版」,正式將「更多元民主的經濟」納入發展目標。合作社仍是計畫軸心之一,除投入76萬英鎊(約2,880 萬新台幣)支援中央蘭開夏大學(UCLan)推展合作生態系統發展,也大舉推動合作教育培訓及資金,企圖孵化更多員工所有權企業、合作社,甚至是社區所有權銀行。從採購到投資,普雷斯頓模式看似依賴合作社,實際上卻是先有「經濟民主化」的發展藍圖,才選擇可受社區控制的合作經濟;換言之,得先有開放而民主的合作社,才會有真實的合作經濟。

哪裡有經濟民主,哪裡就有社會福祉。只要確保勞動生產者、消費者與社區的所有權資格,提供永續參與經濟、社會與環境發展的承諾,任何組織如合作社、社會企業、甚至是公司,均可蛻變為經濟民主生態系的成員,攜手建設共融社區。因為最好的社會使命與社會責任,是從內部民主做起。

 

~先有開放而民主的合作社,才會有真實的合作經濟。~

 

洪敬舒
現任台灣勞工陣線研究部主任,長期關注勞動貧窮、合作組織、團結經濟等議題。相關研究請搜尋〈貧窮經濟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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